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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答复人大代表汽车建议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2020-09-19 08:50:00

  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是政府接受人民监督、增进和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为做到建议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于9月17日正式公布了5条对人大代表汽车建议的答复。

  这5条建议:一是关于规范公告企业管理的建议;二是关于进一步优化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建议;三是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汽车消费信息整合升级的建议;四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五是关于加强商用车治超治限管理的建议。


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答复人大代表汽车建议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58号建议的答复

  胡桂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告企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术审查具体化、加强基层政府管理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研究退出机制的建议

  围绕上述方面,我部重点开展以下了工作。一是制定部门规章。为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企业活力,更好落实“放管服”要求,2018年11月,我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按照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挂车及摩托车实施分类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有关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准入要求。2019年1月,我部印发了《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明确了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具体条件以及审查办法,有利于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审查机构了解掌握相关要求,统一尺度,有利于行业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我部明确审查要求。委托我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审查要求开展企业准入审查工作,对于企业注册地址遵照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生产地址查阅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如出现不清晰、不详细等情况,会请当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现场查证设备并核实增值税发票核实设备所有权,对现场查验工作留有照片、资料等证据。每次审查项目均通知省级我部主管部门参与,使其掌握企业情况并对审查专家的工作予以监督。四是提高技术审查质量。我部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聘用技术审查专家进行筛选、评价、培训和绩效考评,以及对专家派出机构的绩效予以考评,统一审查尺度、严把审查质量关,制定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专家及派出机构管理办法》对审查专家进行有效管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仍采用远程视频会议和线上推送培训资料等方式对审查专家进行培训。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我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六是建立了落后企业退出机制。为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我部建立了落后企业退出机制。2012年7月,我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建立了企业动态管理机制。2017年1月,我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明确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我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截至目前,我部已发布3批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1批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计233家企业纳入特别公示清单。

  二、关于纳入《公告》管理的生产企业,进一步细化其注册地址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专用汽车生产不是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企业可直接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国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部工作有重要参考意义。下一步,我部将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积极优化汽车《公告》管理措施,进一步发挥各地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有关《公告》管理过程中,请地方主管部门有效参与事前准入及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行业企业,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8月31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66号建议的答复

  胡桂花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汽车领域执法力度、推动系族管理、加大对车辆合格证监管力度的建议

  关于加强汽车领域执法力度方面。2018年11月,我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在监督检查方面,2019年,我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了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传统汽车共抽取60个车型产品,目前各检测机构正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新能源汽车共抽取了65个车型产品,并抽取了相应的动力电池单体或模组,目前正在根据抽查结果拟对违规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理。在处理处罚方面,根据2018年度传统汽车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工作结果、相关举报线索及挂车产品合格证数据异动专项检查工作结果等,对37家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加强一致性监管。

  2018年12月,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2号令),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针对专用车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并提出了相关条件:一是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二是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三是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在监管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采取撤销备案等处罚措施。对于监管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关于推动系族管理方面。我部在《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中提出,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目前,系族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此外,专用车分类标准也正在修订过程中,标准草稿中削减了专用车名称,发布实施后也可有效减少公告产品型号。

  关于加大合格证管理工作方面。我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制度,规范合格证制作、发放、传送、追溯、备案等工作,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对于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虚传、倒卖合格证行为。先后处罚多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摩托车、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等)。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暂停其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权限,并责令整改。整改期满且通过验收的企业,方可恢复相关权限。三是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标准中,增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印制至少应采取水印、防伪安全线、凹印等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的防伪要求,同时也增加了车辆生产企业合格证管理有关要求,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增强违规行为溯源能力。四是参与国税总局机动车发票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规范企业开具发票有关行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创造联动效应,促进机动车销售过程规范化。

  二、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管,整治超载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督促指导各地综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一是加强源头治超。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二是加强联合治超。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指导各地大力推行治超联合执法。2005个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中,已有1978个实行联合执法,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三是加强科技治超。自2019年12月16日起,全国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入口称重,坚决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已有1148个超限检测站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对货车未按规定进站检测的依法处理;指导江苏、浙江、湖南等省开展非现场执法试点,推行“阳光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四是加强信用治超。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指导各地规范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认定、公布、发布和报送工作。2019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发布了1599条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加强规范治超。近年来,分11个批次组织暗访组赴13个省份开展治超暗访,发现问题责成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事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治超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公安部高度重视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开展整治。2016年,交通运输部、我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部署开展新一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统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明确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解决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建立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公安部配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了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记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解决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多头执法、以罚代管的问题。三是严查货车超载和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公安部始终将货车超载、非法改装作为管控重点,组织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货车执法管理力度,先后组织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百吨王”专项整治等集中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违法行为。2019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超载违法191.9万起、同比上升22.1%,查处货车非法改装166.4万起、同比上升9.3%。四是严格规范治超执法管理。公安部会同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联合执法要求,部署全国开展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整治治超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了治超“十不准”纪律。公安部也反复强调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规范货车执法管理工作,并全面推广执法(执勤)记录仪,强化对执勤执法的全过程监管。凡是发现交警辅警在治超工作中存在“以罚代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全国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大幅减少,高速公路平均超限超载率由2004年80%左右下降至目前的0.5%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路货运市场价格实现部分合理回归,逐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货车生产和改装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大吨小标”问题基本解决,汽车生产技术升级速度明显加快;公路安全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增强。

  各部门赞同你们提出的加大“一超多罚”力度、营造公平公正治超环境的建议。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起草文件深入推进治超工作特别是“一超四罚”措施落实,公安部将积极配合,推动源头治超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提高超限超载治理效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促进货运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各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管,推动机动车合格证管理、超载超限治理等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研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办法细则,严格规范企业合格证发放管理行为,采用信息系统监控手段,加强对企业合格证上传情况的监控管理,并与国税总局完善机动车发票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管理体系,研究推进多部门数据共用共享。交通运输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公安部将配合我部完善车辆合格证管理与机动车登记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信息联网比对核查,规范办理车辆登记,强化车辆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委也将继续严格执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夯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8月30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09号建议的答复

  王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汽车消费信息整合升级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搭建大数据平台,减轻企业与消费者负担的建议

  我部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提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查询水平。2019年2月,我部上线“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车辆生产企业、经销商、消费者等可通过该系统公开查询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车辆产品技术参数,免费下载电子版“公告参数页”。通过我部门户网站“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查询系统”,社会公众可免费查询轻型汽车的油耗黄标签数据。我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现企业“一次申报、一次审查、一批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不断减轻企业与消费者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您提出的建议对我部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二、关于打通电子化流程,节约社会资源的建议

  我部已经实现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有关部门的数据交换与接轨。我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利用消息队列,以加密方式进行实时交换。同时,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之间也建立了数据交换平台,每月提供《公告》数据,并利用加密文件方式向公安部门实时交换国产机动车合格证数据。该数据在各省交管部门内使用,便于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进行核验。对于需要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交换的合格证等数据,在向生产企业采集时,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 21085-2007)进行填报,并利用信息系统自动将合格证参数与《公告》车型数据、以及车辆配置数据中的共有参数项进行交叉比对校验,以保障共享数据的准确性。

  下一步,我部将针对取消纸质合格证及油耗标识、打通相关环节的电子化流程、加强电子证书的安全管理、加快电子证书推广应用等方面强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大数据的应用及开发,提升部门间信息协同与数据共享的效率,探索“多证合一”的技术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8月31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24号建议的答复

  杨晓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动车归类的建议对我部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商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标准,切实加强电动车管理。

  一是出台电动自行车规范。2018年5月15日,我部推动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属性,应遵守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强制性规范作用。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方面,该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规格等技术指标做了严格规定,如在“6.2.3.1反射器”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

  二是规范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管理。在2017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将摩托车的定义修改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从而区分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通过上述工作,较为清晰的划分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界限,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类别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属于电动摩托车产品类别的按照机动车管理。2018年12月,我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该管理办法优化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明确了管理对象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措施。

  三是加强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2015年7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低速电动车治理总体方案,建议采取疏堵结合、分类管理的方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规范低速电动车有序发展。2018年11月,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明确分三个阶段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方先后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规范低速电动车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低速电动车涉及生产、销售、登记注册、驾驶许可、税费、保险、报废回收等多个环节,治理工作涉及面较广,需要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电动车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标准法规,逐步健全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使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8月31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566号建议的答复

  周福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商用车治超治限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事项答复如下:

  我部始终高度重视货车非法改装和运输行业超载超限问题。近年来,我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联动联勤,开展了一系列治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为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2018年11月我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对于采用货车二类底盘进行改装的专用车严格按照专用车类别进行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管理,同时优化了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明确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目前,我部已编制完成《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委托改装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6月10日征求了行业内主要企业集团的意见,后续将尽快修改完善并履行相关发布程序。

  二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不断强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许可的载货类汽车、专用汽车(包括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挂车)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给予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限期六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的行政处罚,对规范生产行业秩序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研究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2016年以来,我部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涉嫌违规上牌车辆产品为线索,集中开展相应车型的逐一核查,对确认存在非法改装和“大吨小标”违规问题的车辆产品,严格按照《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暂停其产品公告。2019年11月,我部牵头组织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与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联合成立专家组,赴济南市、成都市车辆管理所等地,在注册登记检验环节对机动车辆进行现场专项核查。重点核查了货车(4.5吨及以下)、罐式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危险品罐式运输车)、半挂车(含危险品罐式半挂车)等产品情况,对违规车型进行当场查处,防止非法改装和“大吨小标”车辆流入市场。

  四是建立约谈机制。对存在典型问题或行业反映问题较集中的企业进行约谈。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相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系统整改要求,进一步树立规范经营和安全责任意识。

  五是组织专项整治。2020年7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我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包括组织部署、排查整治和总结完善三个阶段,重点开展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等四项任务,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法律责任。目前,各地正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您提出的加强对货车改装企业生产许可资质管理和货车非法改装治理的建议对我部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部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公告》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着力解决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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